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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 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6-03-13
- 點擊:4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監督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
第二節 監督管理製度
第三章 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第四章 標準和監測
第五章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節 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章 生態保護補償
第七章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二編 汙染防治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排汙許可管理
第二分編 大氣汙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四章 大氣汙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氣汙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汙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大氣汙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大氣汙染防治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大氣汙染防治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汙染天氣應對
第三分編 水汙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規定
第八章 水汙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工業水汙染防治
第二節 城鎮水汙染防治
第三節 農業和農村水汙染防治
第四節 船舶水汙染防治
第九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十章 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
第四分編 海洋汙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二章 陸源汙染物海洋汙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汙染防治
第十四章 廢棄物傾倒海洋汙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汙染防治
第五分編 土壤汙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汙染預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二節 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
第三節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
第六分編 固體廢物汙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汙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汙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險廢物汙染防治
第七分編 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章 工業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
第八分編 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章 核設施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汙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廢物汙染防治
第九分編 化學物質汙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汙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學物質汙染風險管控
第三十五章 電磁輻射汙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汙染防治
第三編 生態保護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態係統保護
第一節 森林
第二節 草原
第三節 濕地
第四節 海洋、海島
第五節 江河湖泊
第六節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第一節 土地資源
第二節 礦產資源
第三節 水資源
第四節 漁業資源
第五節 其他自然資源
第四章 物種保護
第一節 野生動物保護
第二節 野生植物保護
第三節 外來入侵物種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單元保護
第一節 自然保護地
第二節 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
第六章 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
第一節 水土保持
第二節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態修複
第四編 綠色低碳發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發展循環經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清潔生產
第三節 廢棄物循環利用
第四節 綠色消費
第三章 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能源節約
第三節 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第四章 應對氣候變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減緩氣候變化與碳達峰碳中和
第三節 適應氣候變化
第四節 國際合作
第五編 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 法律責任通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責任主體
第三節 責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責任分則
第一節 違反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第二節 違反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
第三節 違反排汙許可管理規定
第四節 違反大氣汙染防治規定
第五節 違反水汙染防治規定
第六節 違反海洋汙染防治規定
第七節 違反土壤汙染防治規定
第八節 違反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規定
第九節 違反噪聲汙染防治規定
第十節 違反放射性汙染防治規定
第十一節 違反化學物質汙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汙染防治規定
第十二節 違反生態保護管理規定
第十三節 違反綠色低碳發展管理規定
第十四節 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附則
長按識別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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